已备案网站主页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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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非经营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)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第292号令),在已备案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,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,供公众核对。如果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,由当地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,并对网站主办者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尤其是政府部门、银行、学校、社会团体等主体的网站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操作。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网址为:http://beian.miit.gov.cn